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将正式施行。经过此次修订,该法由过去的9章、61条增至10章、共86条,对妇女在婚姻、生育、就业、人身权利等社会关切的内容作出了回应,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集中体现,是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有力支撑。
12月30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四营法庭法官助理陈曦处了解到,针对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她将详解十大亮点。
亮点1:禁止非必要胎儿性别鉴定,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
医院规定产妇进行无痛分娩时,需由丈夫签字同意。一产妇在生产时希望进行无痛分娩,其本人意识清醒,但其丈夫因担心注射无痛针会对孩子造成影响而拒绝签字,医院能否协助该产妇进行无痛分娩?
答案是“可以”。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实践中,医院在实施生育手术或其他与妇女相关的特殊医疗行为时,把丈夫或者妇女的其他亲属列为手术风险告知书的知情同意人,在一些生育手术的选择上,如顺产还是剖腹产、是否进行无痛分娩等,如该知情同意人不同意,即使妇女本人同意也无法进行。
陈曦提示,如果妇女本人处于昏迷不醒、无法自己决择的特殊状态下,需要家属对于手术进行签字有其必要性。但是在妇女本人清醒、可独立决择的情况下,应该尊重妇女本人意愿,由妇女本人进行决定。
此外,针对“重男轻女”的陈旧观念,本次修订也将“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写入法律规定。本法实施后,医院、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帮助孕妇或其家人实施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将会成为违法行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亮点2: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
性骚扰是近年来社会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