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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6/9 21:08:00

近日,四川省出台了新的生育*策“不结婚也可以生孩子”震惊了广大网民,这让笔者联想到了一个关于拐卖儿童的案件。案件大概内容是未婚女子将自己生的孩子卖给他人牟利,最终被判刑。案情具体如下:

年8月,四川成都,年仅21岁医院查出自己怀孕了,本想将孩子打掉,但是医生告诉她由于她之前多次人工流产对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如果再次选择流产很可能会造成终身不孕的后果。段某感到绝望,但也别无他法,不能铤而走险,决定将孩子生下来。

年4月,段某在成都市某茶铺店遇到一女子李某,段某将自己的情况告诉李某,并表示自己不想要肚中的孩子,希望李某能帮助自己将孩子送出去。李某听后二话不说就答应了,随后,李某联系到了想要孩子的人家,并商量好要收取五万元。李某将这件事告诉段某,并告知段某收孩子的人给四万元,段某同意了。

等到孩子出生后,二人将孩子交给了收孩子的人家,收孩子人家当场给段某三万二,等段某离开后,又给李某两万元。后被群众举报,二人被抓捕归案。(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古人云,“多行不义必自毙”,能将自己的亲生孩子卖出去的人,内心得多残忍,但是想想之前段某曾多次人工流产,也就不足为奇能干出这样的事了。作为未婚女性,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以无能力抚养为由,将亲生儿子送给他人,并收取费用,这样的行为实在恶劣。

问题来了,将自己生的孩子卖掉谋取利益,这触犯了什么刑罚?最终会被怎样判?而作为中间人的李某又会受到怎样的刑罚?我们接着往下看。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1.段某和李某实施了贩卖儿童的行为。段某和李某两人本着卖掉孩子,获得报酬的目的,李某在中间联系买家、商议价格、约定交易时间地点和具体方式,最终在孩子出生后完成交易,收取的钱财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体现了出卖的本质属性;

2.段某主观上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把孩子出卖的行为;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段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笔者在想,段某作为未婚女性,得知怀有身孕第一选择肯定是将孩子打掉,如果不打掉,不仅自己的名誉受损,还会承受很大压力,承受自己家庭的压力,承受经济压力,还要承受孩子成长的压力,对自己未来发展会造成很大影响。而现在有了新*策,未婚生孩子起码是被认可的,可以选择单方抚养孩子,也许再过几年,未婚生孩子的情况会越来越多,生育率也相对提高了。那么类似的案例发生率也许会降低。

作为中间人的李某,被利益冲昏了头脑,为了从中赚得钱,毫无底线地促成了这桩“买卖”,李某从中发挥的作用非常关键,如果没有李某,段某也无法将自己的孩子卖出。最终李某得到了和段某一样的刑罚,我想这正是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

有的人为了要孩子,下血本,拼老命,最终难得一子,有的人因为有了孩子而惶惶不安,担惊受怕,想怎样将孩子送出去。不管怎样,作为人,需要有良知和底线,触犯了法律就要承担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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