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儿育女承欢膝下,一家人其乐融融,这是中国人对延续生命的美好期盼。
医院进行“试管婴儿”移植术过程中,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想要完成夫妻“未完成”的心愿,医院履行胚胎移植术却遭拒。
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术。
6月5日,当事人小敏(化名)收到了法院的这份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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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要一个孩子
夫妻努力了很久
为了要一个孩子,小敏和丈夫曾经努力了很久。
年10月,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并签署了一份关于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医疗状况及权利义务的知情同意书。
正当二人憧憬着未来,沉浸在胚胎培育成功的欣喜中时,不幸却突然发生——小敏的丈夫因突发疾病住院。
当时,小敏全力照顾丈夫,医院进行胚胎冷冻。
虽然尽了全力,可是没过多久,小敏的丈夫去世。为了延续血脉完成未竟的心愿,小敏医院解冻胚胎并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术,医院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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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医院表示:要进行胚胎移植术
必须符合“知情同意原则”与“社会公益原则”
为此,医院开始了多轮的拉锯战。
年3月,医院起诉至鹿城区人民法院,医院继续履行合同。
院方表示,医院方面充分理解小敏的立场,但是他们经过多次讨论,认为小敏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要顺利完成“试管婴儿”的生产,需要经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两个步骤。
为了确保胚胎质量和成功率,医院往往会培育多个胚胎细胞,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冷冻胚胎、产生多胎后是否选择减胎、禁止性别选择等问题,在实施胚胎植入术前,医院和夫妻双方签署上述知情同意书才方可进行。
但是小敏的丈夫在胚胎移植术前已经去世,无法签署这些知情同意书,医院如果在没有取得上述同意书的情况下实施胚胎植入术,就会违反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也会违反“单身妇女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条“社会公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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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院认定:
丈夫亡故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经法院查明,小敏的婆婆已经去世,作为小敏丈夫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小敏的公公也希望家里的血脉能够延续下去,并表示孩子出生后也愿意抚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医院签署了一份《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同意书》,医院已经为其实施了体外受精术,双方形成对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并且已经进入履行阶段。虽然小敏的丈夫在此期间亡故,但不影响后续合同的继续履行。
这份合同目的在于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无论是小敏丈夫生前的意思表示、行为表现及社会大众的普遍认识,胚胎移植是实现合同目的必然步骤,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并没有违反知情同意原则。
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的风险告知,是医院应履行的义务,而小敏这方已经予以认可,不构成后续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障碍。
另外,法院认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的社会公益原则指向单身妇女,而小敏与丈夫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签署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知情同意书》并已经实施了体外受精术,小敏属于丧偶单身妇女,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术并没有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说明,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针对不孕不育夫妻,能够借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符合伦理道德、法律规则的情形下得生育后代,是一种生命延续的期盼。
尤其在本案中,双方在已经接受治疗的情况下,丈夫不幸亡故,妻子愿意接受胚胎植入术生育后代,并已征得其丈夫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同意,故应予以尊重和保障。
综上,鹿医院继续履行合同,为小敏实施胚胎移植术,而小敏正期待着孩子带来新的希望。
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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