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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6/28 21:10:00
                            

国际劳动妇女节(InternationalWomensDay),全称“联合国妇女权益和国际和平日”(UnitedNationswomensrightsandinternationalpeaceday),是为庆祝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做出的重要贡献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而设立的节日,也是为了纪念在年美国纽约三角内衣工厂火灾中丧生的多名女工。从年3月8日,美国芝加哥妇女争取“男女平等”第一次游行集会以来,女权主义运动至今已走过了百余年历程。年的3月8日为第一个国际劳动妇女节,这一节日得以确立并广泛推行的背后,是各国妇女长达一个多世纪的不懈努力和艰苦斗争。

我国于年开始纪念三八节。中国妇女第一次群众性的纪念三八节活动是年在广州举行的。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每年的3月8日为妇女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号)第三条规定: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放假半天。

“妇女”指成年女子,并无其他特殊意义,三八节也慢慢地被大家叫做女王节、女神节。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周年来临之际,在这里祝广大女同胞们,节日快乐!借此机会。作为一名女律师,在自己的工作领域对我国现行的与保护女性权益有关的部分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简单分析,希望广大女性知法懂法,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浩如烟海,因时间精力有限,笔者仅从宪法、民法典、劳动法、反家庭暴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常用的法律中对女性政治权利、人身权益以及财产权益等方面的保护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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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性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女性平等权是我国女性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48条对女性平等权进行了专门的、一般性的规定。本条对女性平等权的保障是一种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结合。其中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该款规定强调了形式平等,要求个体所享有的各方面权利不能因男女性别而有差异;第48条第2款则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该款强调实质平等,充分认识到女性在社会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和生理特点,改善女性在工作应聘、待遇、任职等各方面的不利处境,使女性获得更多有效保护,也让女性充分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并具有维权意识。

宪法第48条作为指导性、纲领性的条文规定了女性基本的平等权,将保护妇女权益、同工同酬等基本权利作出了重要的、指导性规定。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女性就业难、同工不同酬等歧视性待遇,妇女可以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依据来维权。

《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从女性的特殊性以及历史传统与现实而言,女性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自古以来传统的父权思想,将“生儿育女”“相夫教子”视为女性的天职,女性的生活重心往往被局限在“家庭”之内,而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另一个重要角色就是母亲,宪法保护母亲、儿童、老人等家庭成员中的弱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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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性平等权在各部门法中的保护

(一)民法典对女性的保护

1.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结婚自愿、知情权、人身财产安全、对子女平等的监护权、有权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等各种权利。涉及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较多,以下仅列举个别条文供大家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男女结婚自愿、离婚自由,民法典新增协议离婚冷静期,规定了协议离婚中一方在递交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撤回申请,给予冲动下提起离婚的双方一个缓冲期。双方不能协议离婚的,任何一方可以诉讼离婚,如法官调解无效并且出现一方有家暴、虐待家庭成员或吸毒、赌博等恶习的,可以准予离婚;如男方起诉离婚的,对男方的诉权作了一定限制,即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些规定对婚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妇女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3.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是大多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伤痛,家暴现象不仅存在农村和普通阶层人群中,在城市和高知识分子人群中也常见,因家暴发生往往场所隐蔽、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受“家丑不可外扬”等世俗传统观念束缚,妇女在遭受家暴后不能积极自助或求助他人,导致身心受到伤害甚至酿成各种悲剧。

针对这种社会现象,我国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系统规定了何为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法律责任等,特别是创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妇女、儿童设置了一道抵御家暴的盾牌。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必须本人申请,也并非只有提起离婚诉讼时才能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也不需要提供担保。在不幸遭受家暴时,妇女应留存证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保护,勇敢地向家庭暴力说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4.继承权男女平等,丧偶儿媳在对公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劳动法规定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工作平等权是宪法所保障的女性平等权的重要范畴之一。在我国劳动法中具体规定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妇女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五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为具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高度重视农村女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不是具体的个人,这意味着,农村女性是作为某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家庭成员而非作为独立的公民享有承包经营权并获得承包地的。在这一问题上,农村女性的特别之处在于,其土地权利容易受到婚姻状况的影响,并由此产生出一系列的法律难题:首先,当某个农村女性因为出嫁等原因脱离原土地承包经营户和原集体时,其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续持有?实践中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比较多。其次,当外嫁女加入新的家庭,成为新的村集体成员时,其是否可以依据这一新的身份而向嫁入地集体主张为其分配一项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最后,当某个女性丧偶或者离异时,其可否继承或者要求分割配偶的土地承包权?

针对上述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16、19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组织的家庭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的平等原则,本法第1、27、28、30条规定了“稳定不调整规则”: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三十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内稳定不调整,在承包期内,除非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否则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调整承包地。本法第28、29条又规定了“例外调整规则”: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后,集体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收回的土地承包给新增人口。第32条是对妇女的“特别保护规则”。

上述一个原则、三个规则组成的规则体系,从形式上看既可以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领域的性别平等问题,也可以解决农村妇女因为婚姻状况的变化而被不当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但该体系每个规则又有具体的适用规则,比如村民自治制度赋予了村民会议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来决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的权力。基于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结果也不是统一的,很难形成明确且系统的法律解决方案,只能诉诸于“一事一议”的方式来处理具体案件,法官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法理、法律原则、情理来处理此类案件。

结合上述分析,农村女性在遇到上述承包经营权被侵犯的情况时,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到村委会、妇女联合会、有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寻求救济之道。

(四)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因女性在社会结构中的弱势地位和生理特点,在社会中女性的(包括幼女、未成年女性)生命健康权和人身安全遭受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刑法中,针对女性的犯罪主要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一部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年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保障性的、协调性的、补充性的和制裁性的规定,将宪法和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制度化、系统化、全面化,按照宪法规定的六大权利——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全面确立了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是一部妇女权益的保障书。以下节选部分条文一起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十六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七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五十二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原标题:《三八特辑

我国保护女性的法律你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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